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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驰名商标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难以认定商标驰名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7-07 16:16:19  

康之味公司的“康之味”商标(即引证商标)在2008年被核准注册。2010年万事顺公司申请注册"康之味KANGZHIWEI"商标(即争议商标)并于2011年被核准注册。2012年,康之味公司以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万事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以上因素并非需要完全考虑,若要求驰名商标保护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即使还有其他辅助证据,也难以认定构成驰名。

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更高的知名度,其上承载着更高的商誉,因此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因此,驰名商标也更容易遭到他人的摹仿、复制,大量的驰名商标仿冒行为会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驰名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我国为驰名商标提供了范围更大、力度更强的保护,其主要体现在驰名商标的禁止权可以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给予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

当事人要求驰名商标保护,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驰名商标的判断,《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通过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判断商标驰名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当事人可以从多个角度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商标的知名度,但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有大小之分。若主要证据不被采纳,则商标的知名程度难以被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康之味公司所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费专项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对该商标宣传工作的程度,但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其上记载的数据明显与年检报告中的数据相抵触,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康之味公司提交的《涉税证明》的数据也未能充分显示与工商年检报告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康之味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还提交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荣誉证书、协会证明、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法院认为,《审计报告》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其中的数据有造假痕迹而康之味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因此认定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当事人无需面面俱到提出证据,如果能够就其中一点或几点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即可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如果主要证据被法院否定,即使有其他辅助证据,也难以认定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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