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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浅析补充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19-12-23 14:13:47  

一、域外国家对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  日本对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相关规定

日本应该算是亚洲国家规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最早的国家,同时它对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在世界领域内算是最为详细和具体的,并且运用领域也比较宽泛,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日本对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形式既包括专门立法形式也包含非专门立法形式,被列入除外制度内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既涉及特定行业也涉及特定行为,同时还包括兜底性的行为,比如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的垄断行为。

日本对特定行业的适用反垄断除外制度,这点与我国类似,我国也对关乎民生的某些行业实施豁免。不过日本反垄断法条文直接规定对国家电力行业、煤气行业、铁路等行业不适用该法,我国却没有直接由《反垄断法》规定。日本对于知识产权行为、一定合伙行为和公正交易委员会一定的维持转售价格行为这些特定行为是适用豁免制度。对于兜底性的行为,也是能够理解的,日本对于克服萧条经济环境下和企业公司为了技术创新实施的垄断行为也被排除反垄断法规制领域内。综上可看出日本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适用范围涵盖面比较广泛,对除外制度是保持积极开放态度,而非刻意限制排除的负面态度。

(二)  美国对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规定

美国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适用相较于日本,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和有限。美国对反垄断案件裁判过程中同时采用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得出判决 ,从而有效得出该行为是否使用豁免制度。在该情形下,大多行为是很难被豁免的,但也从侧面得出美国对于垄断行为采用否定制,一定程度想要保持市场的竞争性状态,除外制度适用是严格限制的。美国对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规定只规定于专门立法文件中,这些少数行业和行为适用豁免包括保险业、州政府行为、请愿行为、体育劳动、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与集体争议等。

(三)  欧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规定

欧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其除外制度的立法包含集体适用除外和个案适用除外两种。集体适用除外是指法律将某类限制竞争行为集体排除在反垄断规制调查范围内,而个案豁免是指某个行为虽属于反垄断法打击范围内,但通过一定的利益衡量也将该行为排除反垄断法涵摄领域内。欧盟对于反垄断除外制度适用同我国相似,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通过欧盟对反垄断豁免规定条文总结,可归纳出如下几点:a该行为的利大于弊,如促进技术创新或推动经济增长等;b公众能够从中受益;c该行为没有从根本上完全抑制竞争;d该行为没有造成本身不必要负担。

欧盟除外制度适用对象范围与美国一样,也是集中适用于某些关乎国计民生部门,如水利、保险等行业部门, 但欧盟却规定了在这些特殊的领域某些行为仍被排除在豁免制度外,比如就保险协议就不适用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四)  德国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规定

德国关于除外制度直接规定在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中,没有就豁免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根据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可知,德国对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范围同日本相似,适用豁免制度的行业与行为较广,立法上包含四种形式的豁免。1、卡特尔豁免,《反限制竞争法》规定了七种类型卡特尔豁免情形,豁免的程序法律上也作了相关规定;2、纵向协议豁免,包括对出版物价格约束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可以得到反垄断适用豁免;3、特定行业领域的豁免,比如在体育行业、农业领域等;4、对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增强竞争行为的豁免,这是由于不对中小企业行为进行保护,容易造成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具备竞争优势,易发生倾覆,从而加大大企业占据市场绝对优势地位进行垄断的概率,这是不符合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的,所以对于该行为适用反垄断豁免。

二、我国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笔者通过对域外国家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规定的研究,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豁免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针对该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措施。

(一)  我国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缺陷

1、 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规定内容体系混乱,内容不够具体全面

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有关豁免制度条文分别为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这些条文分散在第一章的总则、第二章的垄断协议、第四章的经营者集中和第八章的附则中,整个对于豁免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用专门一章进行罗列总结,所以显得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零星散落,导致规定内容体系不清晰,显得混乱累赘。我国《反垄断法》中就经营者集中该垄断行为的豁免制度规定很笼统,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行为利大于弊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就能适用豁免制度,但利大于弊如何权衡却没作进一步阐释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易发生争执。以及有些领域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将其规定在豁免制度内,如体育行业,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将体育行业通过专门立法形式或非专门立法形式适用反垄断除外制度,但我国《反垄断法》或其他法律都没提及体育行业的豁免制度。

2、 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没有相应程序配套保障

我国对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法律规定只涉及实体法上规定,只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可适用,但没有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该行为是否满足豁免制度的程序要件,比如反垄断执法机构人员审查是否遵从回避制度,审查人员人数要求,审查期限限制等,这些我国《反垄断法》都没有进行规定,而程序的缺乏是非常容易造成不公正结果的出现,可能由于权钱交易造成将不符合豁免制度的行为归入适用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这种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完善建议

1、《反垄断法》建立体系清晰、内容全面的除外制度

针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体系不清晰这种事实,我国立法机构在往后《反垄断法》修改过程中专门用一章规定反垄断除外制度,不仅使除外制度体系完整清晰,也便于法官适用法律。在反垄断除外制度这一章中,对特定行业领域的某些符合豁免条件的行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作较为详细的规定,对较为抽象的词语应该作进一步规定,不能留有无限自由裁量权给法官。这不仅考虑到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知识水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一方面考虑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立法者在修改《反垄断法》时,参考日本等其他国家,较关乎国计民生领域行业规定具体些,如将体育行业、电力行业等具有代表性领域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加以规定。

2、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法律规定应配备相应程序保障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就对卡特尔豁免程序作出相应规定,这值得我国在制定除外制度程序时加以学习和借鉴。我国可对适用反垄断除外制度的不同行为与领域,规定不同的豁免程序,但同时必须保障该程序可操作性。法律除对适用除外制度期限和附加条件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变更和撤销程序,对于除外制度的适用,应增加透明性与公开性,除外制度程序方面一定得包含信息公开机制。

三、结语

反垄断除外制度的适用是对《反垄断法》规制的灵活变通,其属于反垄断法中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不仅在一定程度促进了竞争,而且另一方面从宏观层面也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所以符合《发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不过随着社会不断的前进,反垄断除外制度相关规定也要追上时代步伐,发挥其在反垄断领域愈加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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